专访|卫士通石元兵:密码技术创新发展要以应用需求为牵引******
置身于数字时代,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愈发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数据安全问题存在哪些难题待解?如何通过密码应用支撑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在2022西湖论剑·网络安全大会期间,卫士通总经理助理、研究院院长石元兵接受记者采访,畅谈密码及数据安全产业的前沿视角。
记者:我国数据安全问题集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石元兵:数据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在推进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各行各业各领域均会产生、采集、存储、处理和流通大量数据信息;另外,个人在网络空间中既是数据的贡献者,也是数据服务的使用者。单点数据的敏感性或者重要性相对不那么强,但是一旦大量汇聚,就面临着比较大的安全挑战。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数据监管工作的落实,但还存在数据合规监管工作中技术手段不完善、支撑能力不足等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看,现在还面临很多数据安全风险挑战。比如,违规、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甚至涉及到数据的非法交易和违规滥用。另外,政府部门既要考虑开放数据公共服务,同时也会面临数据跨部门共享利用等需求。这些问题或迫切需求,都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服务能力或运营模式的不断创新,去支撑相关各方的数据资源可信、可靠流动和高效应用。
从个人层面来讲,目前还有很多人对个人信息缺乏保护意识,需要不断加强宣传,不断提升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识别防范风险能力。
记者:在推进数据安全过程中,密码产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发挥密码产业重要作用方面面临哪些挑战?
石元兵:在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进程中,各环节所面临的风险不尽相同,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密码是保障数据安全的核心基础支撑技术,除了数据加密,还可为数据隔离、数据脱敏、数据标记、数据溯源、共享利用等提供支撑。
在保障数据安全方面,需要识别实际场景中的安全风险,梳理出安全需求,并以此为牵引,从技术研究、产品研制、应用支撑和服务模式等方面不断创新发展,持续丰富密码供给体系和供给能力。密码的高质量供给,已经超越了单一产品提供的范畴,更侧重于以保护用户的重要数据为目标,提供基于密码的体系化安全防护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聚焦于产品提供,更要关注实际应用场景和具体业务逻辑。
记者:密码应用将如何助推数据安全产业发展?
石元兵:重点是要以密码基础理论创新、共性前沿技术创新作为驱动力,以应用需求作为牵引力,发挥好密码保障数据安全的核心技术和基础支撑作用,助力数据安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记者:卫士通在商用密码安全方面形成了哪些经验?
石元兵:密码作为卫士通的核心能力之一,我们在为重要行业领域用户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不断追求创新发展,一方面提升密码技术、产品和服务等体系供给能力,同时加强与众多国内优秀企业的合作,把密码技术与基础软硬件、应用系统融合嵌入,发挥好密码保障自主信息技术体系安全的效能。(记者 孔繁鑫)
中外专家建言平台经济反垄断 吁规范“市场守门人”******
(经济观察)中外专家建言平台经济反垄断 吁规范“市场守门人”
中新社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 王恩博)随着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崛起,由此滋生的一些平台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公平竞争,也引起各方警惕。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一场学术研讨沙龙上,多位中外专家表示,数字经济为大众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各国监管机构对其发展一直采取审慎包容态度。但未来相关领域要实现增强创新活力、降低市场进入壁垒、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目标,还有诸多重点问题需要关注。
德国曼海姆欧洲经济研究中心院长、德国反垄断委员会成员阿希姆·瓦姆巴赫(AchimWambach)所著《不安的变革: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与大众福利》一书近期在中国出版。该书关注的正是如何在发挥市场经济作用前提下,通过竞争政策规范数字化变革中的企业行为,并最终增进大众福利。
瓦姆巴赫表示,在强调竞争的经济政策指导下,德国规模前100大企业的营业收入占GDP比重在过去几十年中持续下降,有效保护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稳定了就业。
但他也坦言,数字化变革对这种稳态构成了冲击,领先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持续扩大,并在不断大量追加研发支出,不断拓展创新边界并扩大自身优势,市场集中趋势不断加强,且存在企业滥用市场势力损害大众福利现象。对此,德国和欧盟的应对方式是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和开展国际合作,推出GAIA-X等欧洲数据平台等。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近日公布了《数字服务法案》及《数字市场法案》草案,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遏制大型网络平台恶性竞争行为。
德国政府宏观经济顾问托马斯·费泽介绍,《数字市场法案》草案将大型平台企业称为“市场守门人”(Gatekeeper),因为其具有制定市场准入门槛的能力,并针对这类平台提出了“守门人法规”。此前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和执行都耗时较长,此番立法体现出对提升执法速度和效率的追求,并力图在动态和静态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规范平台经济竞争模式,中国亦动作频频。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更多细化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表示,反垄断法初衷是防止市场上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在数字经济中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认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竞争效果,其中有两个重点、难点问题:一是对数据属性和意义进行明确;二是结合相关市场的界定认识反竞争行为的发生场景。
在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看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可预期、无歧视的营商环境是需要国家提供的制度公共品。但电商平台企业特别是超大规模的电商平台企业承担了对平台上众多市场主体的治理功能,也要在电商经济制度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协同培育平台间和平台上的良好商业生态。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亦指出,平台企业一系列新的经济社会角色使其在生态治理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大提升,政府直接治理所有市场主体的传统模式不再适用,构建政府与平台协同的多元治理体系应是未来平台经济治理模式设计的主要方向。(完)